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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5-02-07 16:51:17
586602015年第00899号 公司法院(签章)
公司法院大法官高等法庭
当事方: 伦敦( EC2A 2EW)普里姆罗斯路20号宽门(Broadgate)楼12层 LQD MARKETS (UK) LIMITED公司(注册号:8319222)
适用法规:《2011年投资银行特别管理条例》
见证人:Nugle法官先生
日期:2015年2月2日 公司法院大法官高等法庭 2015年2月2日(签章)
特别管理令
经伦敦( EC2A 2EW)普里姆罗斯路20号宽门(Broadgate)楼12层 LQD MARKETS (UK) LIMITED公司总裁 Nicolaos Hjalmar Bang(以下称“申请人”)申请
经申请人法律顾问陈述
经法庭认同《2000年欧洲共同体破产程序条例》(1346/2000)不适用的证词
鉴于申请人及时行动向法庭提交申请拟定表
现令:
1、 根据《2011年投资银行特别管理条例》(以下称“此条例”),任命伦敦(EC4A 4AB)法灵登路25号贝克·蒂莉重组复业律师事务所(Baker Tilly Restructuring and Recovery LLP)的Matthew Richard Meadley Wild, Matthew Robert Haw 和 Graham Paul Bushby三人(以下称“联合管理员”)担任 LQD Markets (UK) Limited公司(注册号:8319222,注册地址:伦敦(EC2A 2EW)普里姆罗斯路20号宽门(Broadgate)楼12层)(以下称“此公司”)的联合管理员;
2、 根据此条例,在此令有效期内,此公司的事务、业务及财产由联合管理员管理;
3、 在此令有效期内,授权要求(无论法律规定与否)此公司联合管理员执行的任何行动、职责和权限,此公司联合管理员办公时能随时单独一人或多人一起执行;
4、 本次申请的直接花费及附带花费(包括期间的法律费用)被视为投资银行特别管理费用支付;
5、 任命联合管理员自2015年2月2日下午12:04生效;
6、 此后将分配联合管理员的服务范围。
公司法院大法官高等法庭 2015年第00899号
当事方: 伦敦( EC2A 2EW)普里姆罗斯路20号宽门(Broadgate)楼12层LQD MARKETS (UK) LIMITED公司(注册号:8319222)
适用法规:《2011年投资银行特别管理条例》
见证人:Nugle法官先生
日期:2015年2月2日
特别管理
N A B A R R O(标识)
纳巴罗律师事务所
伦敦( EC2Y 5AL)伦敦墙125号
电话: 44 (0)20 7524 6000
参考号: GTF/MIB/CAH
申请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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